天津华莱泵业有限公司

天津华莱泵业有限公司与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4014号

原告:天津华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环渤海发展中心B座301。

法定代表人:刘喜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安,男,天津华莱泵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17号67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建丽,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华莱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莱公司)与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世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华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得世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华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康得世纪公司:1、退还投标保证金20 00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康得世纪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给天津华莱公司发来项目编号为xxxxxx的康得世纪8单元离心泵采购项目招标文件。2018年7月16日,天津华莱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账户号为xxxxx),该招标活动于2018年底结束后天津华莱公司得到电话通知未中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康得世纪公司应于2019年1月8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天津华莱公司。但康得世纪公司至今未退还,故诉至法院。

康得世纪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康得世纪公司系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公司)股东。

2018年7月11日,中安信公司员工安俊熙通过电子邮件就8单元离心泵技术项目招标向天津华莱公司发出邀请,主要内容为邀请天津华莱公司参加于2018年7月19日13:30进行的8单元离心泵竞争性谈判会议,邮件附件载有《8单元离心泵标书》(《货物类竞争性谈判文件》),该文件分为六个部分包括竞争性邀请函、竞标人须知等,文件就项目名称、竞标方式、竞标人资质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9-10页载明:“竞标保证金的形式即竞标截止日前采用竞标人基本开户行电汇;竞标保证金的金额为贰万元整,开户名称:康得世纪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账号:×××。竞标有效期45天。”第19页8.4条载明:“在确认成交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未成交的竞标人持保证金收据到采购人工程部门办理竞标保证金的退还(不计利息)手续;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

2018年7月6日,天津华莱公司向康得世纪公司转账人民币2万元,附言显示:8单元离心泵竞标保证金。

庭审中,天津华莱公司表示支付保证金后并开展相关竞标工作,但未收到中标确认通知,直至电话联系康得世纪公司员工陈志涛后才得知其未中标该项目。为证明主张催要返还投标保证金,天津华莱公司另提交了短信记录及电子邮件。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之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本案中,天津华莱公司按《货物类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规定,已支付投标保证金两万元参与竞标。竞标期届满后,天津华莱公司未收到康得世纪公司的中标通知,但康得世纪公司拒绝返还投标保证金,故对于天津华莱公司主张返还保证金两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康得世纪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且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华莱泵业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 000元;

如果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多
人 民 陪 审 员   宋素军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