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莱泵业有限公司

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41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莱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环渤海发展中心B座301。

法定代表人:刘喜才,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17号67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建丽,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莱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方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孟凯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念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