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柴火部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柴火部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民初216号



原告:**,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206号9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MDNX55。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山西柴火部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苗匠村西侧城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圆形展区一层12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0GTY7E1C。




法定代表人:原某。




原告**诉被告山西柴火部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2021年11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段新





审判员



郭红





审判员



郭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张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