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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柴火部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民初245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K0QH9K。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柴火部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西环路苗匠村西侧城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圆形展区一层12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OGTY7E1C。
法定代表人:原耀欣。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柴火部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新娥
审 判 员 郭红洁
审 判 员 郭永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艺
书 记 员 申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