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知民初119号
原告:洛阳裂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中国关林电子商务产业园二楼西区西二街202-10。
法定代表人:张孟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辉,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柴火部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苗匠村西侧城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圆形展区一层122区。
法定代表人:吴凡。
原告洛阳裂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柴火部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洛阳裂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裂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裂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裂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殷 萍
审判员 宋梁凤
审判员 杨保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段艺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