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宇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08民初1099号
原告:***,男,199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技术开发区蔡伦路48号中兴网信研发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周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