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203民初2393号
原告:青岛茂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舞阳路7号启迪协信青岛科技城6号楼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399308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茂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茂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70000元;2.被告以17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的利息,起诉时暂计算为21410.56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0日,被告***借用青岛建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书》模板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原告盖章,被告签字。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位于市北区绿化补植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为:建筑垃圾外运、整理绿化地,苗木起挖及栽植(含辅材)、铺设及种植草坪(含材料),合同价款为290000元整。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在2018年2月和4月仅支付给原告12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剩余尾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支付。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1700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0000元整;2.被告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一年的养护义务,而被告在完工后一年的养护期内,个人垫付养护费8万余元。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剩余40,000元工程款不合理,被告不应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4月20日,原告青岛茂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对市北区绿化补植项目进行施工,施工内容为:建筑垃圾外运、整理绿化地,苗木起挖及栽植(含辅材)、铺设及种植草坪(含材料),承包范围:劳务分包清工,合同价款为290000元整。合同还约定,苗木成活率达到100%,在栽植完成竣工验收后,原告负责养护苗木12个月,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
2017年8月20日,***出具欠条并将欠条拍照发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内容为:“今欠***浮山后二小区绿化工程款16万元整(壹拾陆万元整)。经双方协商于2018年2月30日前结清该笔工程款”。
2017年9月1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催款,被告回复“说好半年之内一分钱不会少你的。”
2018年4月14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发送催款短信,内容为:“欠条共计16万,年前给了6万,前两天说的一分不少的给我,今天收到6万,余下的4万什么时候给”,2018年4月21日***再次短信向被告催款:“余款打过来吧!”***短信回复:“过两天,我现在没空,不就差了你四万…等结账”。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书》,尚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款项至今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承诺于2018年2月底前付清款项,原告于2018年4月21日向被告催要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尽养护义务,致使被告垫付养护费8万余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茂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4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茂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37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