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盛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次在民和甘谷县盛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91民初93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谷县盛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谷县盛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