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91民初933号
原告次在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谷县盛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次在民与被告甘谷县盛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次在民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次在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次在民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600元,由次在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