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91财保2号
申请人:甘肃佳龙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兰州兰石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甘肃佳龙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兰州兰石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54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2054000元的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佳龙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兰石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担保人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2054000元的诉前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兰石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05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佳龙自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