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2民初2887号
原告:兰州兰石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东润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民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兰州兰石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东润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争议较大,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