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兰州兰石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2民初91号之二 原告: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工业园区禾麟粮油公司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695634420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瓜州县三道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814020130605。 被告:兰州兰石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西段5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1318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6201202210439286。 被告: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30号连铝大厦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1P4972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泽县汉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农民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59554936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25日,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原告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石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泽县汉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已预交),由原告瓜州县伟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