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中民终字第04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号**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苏州)**工院(2#)402、404、4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