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中民终字第04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号**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苏州)**工院(2#)402、404、4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0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奥宝杰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