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321民初3982号
申请人: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三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胜利西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4053.2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44053.2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