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民辖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工业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办公楼**层(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马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7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讼争《设备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写明的合同签订地在福州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管辖。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本案讼争《设备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均约定,因本合同引发的一切纠纷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合法有效,买方即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明确记载其住所地在福建省福清市,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另外,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预缴5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霞
审判员 缪 羽
审判员 唐宇恒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建彪
书记员王亚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