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三路518号。
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张相忠,总经理。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07)第140号、广国用(2006)第034号),坐落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开发区G-032,开发区G-034,开发区G-035,开发区G-037,开发区G-083,开发区G-036,开发区G-038,开发区G-033),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