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

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三路518号。
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张相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石化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4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66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信息。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已被多次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广国用(2007)第140号、广国用(2006)第034号),坐落于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路南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开发区G-032,开发区G-034,开发区G-035,开发区G-037,开发区G-083,开发区G-036,开发区G-038,开发区G-03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张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