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1民初377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系公司法务。
被告:黄某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江苏某公司、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催告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