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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江苏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1民初3772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系公司法务。 被告:黄某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江苏某公司、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催告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