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3民初230号
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7948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石马镇石马街393号。公民身份号码:3608251997********。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麓山大道一段310号34栋1单元4楼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5********。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安城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东段竹都大厦B区三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851RX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8410631429。
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二航设计院)诉被告江安城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交建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5年2月20日向原告中交二航设计院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中交二航设计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不交纳诉讼费,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