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6502号
申请人:淮安市华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9BK727,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长城交通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60544384,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靖安镇江边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华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长城交通设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华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长城交通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为827798.6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淮安市华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华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城交通设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827798.68元。
案件申请费4659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华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明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