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4民初6400号
原告:江苏佳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某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某。
原告江苏佳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某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佳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佳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江苏佳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465元,因未作出保全裁定,故退还原告保全费27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