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1民初3643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5月15日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