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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江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1民初3643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5月15日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