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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某某运输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04民初46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里下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局局长。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运输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