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4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61528133T,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齐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泰州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98309620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丛茂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齐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8)苏1204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019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泰州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5万元及诉讼费用35800元,由被执行人泰州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2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55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80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80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80万元及诉讼费用35800元,双方以此结清;二、如被执行人泰州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2018)苏1204民初7647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扣除已履行部分);三、担保人丛茂华为被执行人泰州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四、本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高、银行存款的查封。
以上事实有和解协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剑
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
代理审判员  范春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