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82民催12号
申请人: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街58号。
法定代表人:蒋芸,董事长。
申请人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6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4465421、票面金额为6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港丰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月
审 判 员  张卫东
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蒙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