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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与被告利辛县某某局、江苏某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民初71号 原告:孔某,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某某局,住所地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系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某与被告利辛县某某局、江苏某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孔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利辛县某某局、江苏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