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民申3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民终19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应承担本案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缺乏证据证明。(一)***在本案一审中提交的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QQ邮件,能够证明润扬公司董事***经***介绍认识**,***就案涉项目一直与**联系,**帮助润扬公司中标案涉工程项目,**系润扬公司一方代表的事实。润扬公司对此反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润扬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中,作为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招投标工作的开展人,其承认***为润扬公司提供资格预审文件审核、投标文件审核等服务,但却认为***无权收取服务费,不符合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三)润扬公司中标案涉工程项目后,在***要求的付款时间内支付40万元,证明润扬公司接受并认可***的服务,结合润扬公司长期未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的事实,***有权拒绝返还。(四)润扬公司主张***返还案涉款项的诉讼时效已过,***有权拒绝返还。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润扬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润扬公司承担。 润扬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提供服务均基于其与鸿泰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与润扬公司不存在另外的居间服务合同。***隐瞒事实,骗取润扬公司财产40万元。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取得案涉40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润扬公司按照***提供的账户转账40万元,并主张***取得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举证证明其取得该40万元具有法律根据。***提交了其与**签署的《补充协议》,该协议虽然约定案涉40万元为预付的居间服务费,但《补充协议》仅有**的签字,***公司**。***提供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亦无法证明**与其签订《补充协议》时得到了润扬公司的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取得案涉4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公司返还,并无不当。***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未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再审审查期间,对于***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审查。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