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执2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30号西部客运枢纽3楼。
法定代表人:陈海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韩希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774室。
法定代表人:韩希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铁铁路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153室。
法定代表人:徐鑫,经理。
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铁铁路应急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9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16.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402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2年9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投资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华铁建设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2辆,未实际扣押,未启动处置程序。
4.本院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注册地址经营,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16.2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周璐璐
审判员 张华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炜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