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2民初3549号
原告: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刘某。
原告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19日立案。原告盐城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