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68996100Y,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XXx。
法定代表人:唐昕,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品善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2E3N1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品善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91民初4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陕西品善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02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0000元,合计1189000元,被告陕西品善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29000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原告240000元,于2020年12月1日前支付原告240000元,于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原告240000元,于2022年12月1日前支付原告240000元,于2023年12月1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二、如被告陕西品善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对被告陕西品善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陕西品善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原址无人退回。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月25日、2021年3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陕西品善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1月2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品善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品善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
5、2021年1月,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安市××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陕西品善分子影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电子××室(不动产权证号:1075102025-4-1-13-10XXX~1)不动产一套,本院已经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1日)。
该房屋设定有抵押债权,且本案查封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明确无处分利益,要求法院暂不予处置。本院已向首查封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1年4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2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200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106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延杰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