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7739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与华世纳医疗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苏0591民初7739号
原告: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
法定代表人:唐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箐,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亭均,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世纳医疗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宿,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v>
法定代表人:戚小朴,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世纳医疗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尾款56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华世纳医疗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向原告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采购磁共振成像系统两套,设备单价为280万元,分三期支付。后原告按期发货,被告出具了验收报告并且支付了前两期货款。但被告一直借故拖延不予将盖章后的合同寄还给原告,且一直拖欠两套设备的最后一期尾款共计56万元。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不按约支付设备尾款和寄还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世纳医疗投资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朗润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货款56万元,由被告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前支付原告28万元、2020年12月22日前支付原告28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款项,被告需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5000元,且原告有权就未付全部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合计812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柳蓓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陈
书 记 员 帖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