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汇冠触摸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加触控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厦门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民初274号
原告:北京汇冠触摸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1号楼6层101-602。
法定代表人:徐楚,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科加触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1号楼6层101-603。
法定代表人:吴振宇,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新坂路21号印天工业园厂房第2层。
法定代表人:孙国,总经理。
原告北京汇冠触摸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加触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案号(2017)粤03民初730号。被告厦门印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汇冠触摸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加触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汇冠触摸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加触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汇冠触摸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加触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北京汇冠触摸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科加触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陈璐璐
人民陪审员  陈 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永强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