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金方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214民初3752号 原告: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霍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 2020年8月郭某某进入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20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约定自返聘协议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返聘金每月2020元。 二、社会保险:未参加。 三、工伤认定情况: 郭某某为某公司的保洁人员,2021年9月9日外出工作时在新荣路锡梅路路口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无锡虹桥医院、无锡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多发开放跖骨、趾骨、跗骨骨折,右足毁损伤,右足部皮肤撕裂伤,右踝关节骨折,大面积皮肤撕脱。2021年11月12日,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郭某某的情形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公司。 四、伤残等级鉴定结果:2022年7月22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为致残程度伍级。 五、工资情况: 郭某某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18.33元。某公司已向郭某某支付了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前的工资。 六、离职情况: 2022年2月28日某公司收到郭某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故郭某某提出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3月4日,郭某某签署《离职证明》,载明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3月4日办完离职手续。 某公司主张:合同关系解除时间为2022年3月4日,郭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变更陈述为双方关系在202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时解除。 郭某某辩称:2021年12月31日合同虽然到期,但当时其尚在停工留薪期,其在停工留薪期内即2022年2月28日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2年2月28日,郭某某以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119.20元。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郭某某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000元。 某公司辩称:合同系到期解除,根据郭某某距离退休年龄的情况,其公司无需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认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江苏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故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为20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000元。 九、停工留薪期工资: 某公司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郭某某辩称:停工留薪期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尚未解除,某公司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认定:双方一致确认郭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3日,某公司已向郭某某支付了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前的工资。故某公司还应支付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3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一致确认月工资标准按郭某某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故某公司还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387.92元。 十、仲裁情况:郭某某向无锡市新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119.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8706.40元,合计409825.60元。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119.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500元,合计397619.20元。某公司不服,遂诉至本院。 十一、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其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500元。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六、八、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郭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119.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387.92元,合计391507.12元; 二、驳回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由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费2520元(已由郭某某预交),合计2525元,由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87元,由郭某某负担38元(郭某某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482元由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郭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