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5民初1864号
原告:***,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永燕,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被告:无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709653895,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梅荆**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立,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无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6003041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街**号**楼。
主要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无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