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执保2220号
申请人:无锡归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68678162,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div>
法定代表人:钱××。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div>
法定代表人:邹××。
申请人无锡归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归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归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