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归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无锡归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锡仲调字第064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归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3月9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15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锡仲调字第0644号调解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缪 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