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224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归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686781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88-2号8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492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归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秾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海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派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1)锡仲调字第064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海派公司确认结欠归秾公司工程款9620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996元合计113202.20元,双方同意按105000元了结本案。前述款项由海派公司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4月底前支付15000元;于2022年7月底前支付15000元;于2022年10月底前支付15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22年12月底前付清。二、上述款项海派公司如有一期未能按约支付,则申请人归秾公司有权按113202.20元的总额扣除已付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仲裁费4206元,归秾公司已经预交,由海派公司承担。海派公司于2022年12月底前将应承担的仲裁费一次性支付给归秾公司。四、双方当事人关于本案再无其纠纷。
因被执行人海派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归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海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15日、2022年4月20日、2022年5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海派公司名下虽有银行开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银行存款可以清偿债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上述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4月26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海派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
3、**被执行人海派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Z××**、苏BZ××**、苏B8××**汽车三辆,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4年6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2年5月18日,通过至被执行人海派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海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6月23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21)锡仲调字第064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