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很不动;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2民初879号 原告:张某,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告:丁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河南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