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2民初879号
原告:张某,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告:丁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市。
法定代表人:夏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河南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