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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4民初2854号 原告:吉林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顺城小区9号楼4单元7层53号。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匡城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吉林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邹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