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建工集团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绿地新都会2号楼C座907号。
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118号。
被执行人: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豫01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3月25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计算,但该利率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0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14元。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4月28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40244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名下有豫R×××××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豫A×××××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因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3、查明诉讼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分别以(2021)豫0102执保25号之二、之四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366414.47元,本院已前往银行进行扣划,扣除执行费12520元,剩余353894.4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商务金融用地12874.50平米,因该案件标的过小,该财产价值过大,暂无法处置,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该土地;另查明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中原区【预售证号:(2013)郑房预售字3121号】房屋一套,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查封该房屋,查封期限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因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需要续行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委托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在其注册地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在其注册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就业、收入、债权等财产状况,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七、因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1年7月2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故未实施。
八、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口头和电话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九、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通过询问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
截止2021年10月1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394138.47元。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默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郑州四棉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任留柱
审判员  郑 奇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