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8702号
原告: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亚太时代广场**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62089963。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岩,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云岩大道**会信用代码:91410183590815284T。
法定代表人:李东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斌,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豫0183财保7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本院根据该裁定查封了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设立在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寨支行的账户00×××01、设立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92×××31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的账户25×××33。现原告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设立在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寨支行的账户00×××01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新密银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设立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92×××31的查封;
三、解除对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的账户25×××33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