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210号亚太时代广场15层1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振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贺郁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84民初9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1691号。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价款49611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20)豫0184民初98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于2021年3月1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络银行财产等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8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宗土地信息,该土地已查封。
四、实地到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的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和庄镇振兴路北侧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贺郁皓的行踪,经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贺郁皓的踪迹;
五、通过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宗土地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永宁街北侧、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用土地南侧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新土国用(2014)第10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该查封系轮候查封;
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向我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七、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卡若干,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8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因卡内仅有零星存款,故未能进行扣划处置;
八、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保险、银行卡存款、互联网银行财产等登记信息;
九、通过系统查询,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一共有40件,其中有26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一、截至2021年5月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