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航,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飞,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郁皓,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赵俊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佟欣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