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地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清扬康臣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无锡市南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南长区金匮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2行终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扬康臣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南长街17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南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278号建设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南长区金匮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原审第三人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无锡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清扬康臣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无锡市南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南长区金匮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无锡市益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清扬康臣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