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13民初4857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金霸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缤悦湾电商公寓136-1-2201(地铁西漳站区)。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金霸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健康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地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地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金霸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地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2022年8月29日,原告无锡市金霸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无锡市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地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金霸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金霸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无锡市宏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地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1285元,减半收取计642.5元,诉讼保全费614元,合计1256.5元,由无锡市金霸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