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5民初7801号
原告:***,女,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地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395356X8,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无锡地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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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