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22民初5244号 原告: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60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149032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导,重庆中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前程大街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680174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远公司”)诉被告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巢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5000元及违约金(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4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因设计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新巢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新巢公司(委托方、甲方)与道远公司(承接方、乙方)双方签订《郑州美景?美地麟洲项目景观设计合同》(以下简称为《设计合同》)一份,约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计内容等,6.1、费用:本工程景观设计费总价款为90万元;6.2、付款:付款原则:本工程付款按设计阶段付款,当乙方完成一阶段设计,待甲方确认后付此款项。注:1、如甲方调整其开发计划,甲方应按乙方每阶段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设计费。后期配合费用为一笔费用,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2、甲方支付设计费前,乙方须按照设计进度提交给甲方设计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并审核乙方交付设计成果和发票资料合格无误后支付相应的设计费;6.3、景观设计费付款方式:订金:支付项目总酬的20%,计人民币18万元整;概念方案设计:支付项目总酬的10%,计人民币9万元整;方案设计:支付项目总酬的20%,计人民币18万元整;扩初图设计:支付项目总酬的20%,计人民币18万元整;施工图设计:支付项目总酬的25%,计人民币225000元整;后期施工图配合:支付项目总酬的5%,计人民币45000元整。注:款项付至95%时须提供全额发票,余5%在后期施工图配合完成后无息退还乙方;违约责任:8.2、乙方按工作进度分阶段提交帐单/发票,甲方核审无误后,收到发票后于甲方当月或次月集中付款日支付乙方。逾期超过3天,则每逾期一天,应增加该项目相应设计费的0.0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道远公司向新巢公司开具前5个设计阶段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为855000元,新巢公司支付道远公司设计费共计855000元。根据道远公司出示的所拍摄案涉项目现场照片显示,案涉项目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新巢公司未支付道远公司后期施工图配合费用45000元,故道远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道远公司与新巢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道远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工程的景观设计并交付工作成果,现案涉项目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视为道远公司已履行后期施工图配合义务,新巢公司享有道远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且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应向道远公司支付剩余配合费用45000元。依据合同约定,新巢公司应在道远公司向其提交设计费发票后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现道远公司尚未就剩余配合费用45000元向新巢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故道远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于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向其提交相应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5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郑州新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开户名:重庆道远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城支行;账号:1239********),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0371-6219159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