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1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审被告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砂山路2号502室、503室、504室。
原审被告徐谱勇,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审被告石健,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徐谱勇、石健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0)苏098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郑 治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