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323号
原告:***,女,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安全(系原告***之子),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华,盐城市大丰区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5714530F,住所地江阴市砂山路2号502室、503室、5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贵,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联系。
被告:石健,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石健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云龙
人民陪审员  葛 新
人民陪审员  徐 政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陈庆华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