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1851号
申请人: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砂山路2号502室、503室、5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阴三房巷影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390号。
法定代表人:任有义。
被申请人:任有义,男,汉族,1957年11月22日出生,住通州市。
申请人江苏新经纬景观营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经纬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三房巷影视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房巷影视公司)、任有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三房巷影视公司、任有义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新经纬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百杰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三房巷影视商业有限公司、任有义名下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海燕